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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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14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冠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