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興棋 、 羅阿純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6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