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相對人 潘紀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子女事件,相對人潘紀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診斷證明書或就醫病歷(須足以釋明自民國96年11月5日出院迄今,有規則回診、服藥之證明)。
二、主治醫師之姓名、聯絡電話(待證:現時病情穩定之事實)。
三、利害關係人 潘新結 之地址、聯絡電話(待證:可提供適切之支持資源之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