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時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時華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2年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呂時華(下稱被告)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判決書正本交與被告之同居人即配偶 林明德 收受,被告於112年3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可稽,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實難誠服,爰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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