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