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均具保人林庭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庭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榮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林庭甄於民國108年1月17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3174號卷第27至33頁)。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進行審理程序,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書上註記:請督促被告到庭,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等語),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6、352至354、358、360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9年1月30日湖警偵字第1090001075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9年2月9日栗警偵字第109000322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0至380、386至392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