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欽明 被告 高立宇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第44號詐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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