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松霖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松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列關於「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之記
載,應更正為「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之犯意」。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8、9、11、14關於「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編號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應予刪除,編號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之記載應予刪除,編號20「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訊息截圖27張」記載,應更正為「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訊息截圖29張」。
㈢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松霖(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之自白、證人 李泓緯蔡珮嘉王維君周汶 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 陳玉如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二、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申言之,係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從而,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固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但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進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於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仍係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本案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均係以通訊軟體私訊之方式聯繫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並佯稱有門票得以出售,與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要件尚有不符,是其如附表二之所為,自僅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又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就本案附表二編號1、11所示之詐欺犯罪,是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或是被告查看告訴人 羅文瑋楊佳燕 之留言進而詐欺取財,故依罪疑惟輕原則,就該部分僅得認定被告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
三、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如附表二所為,則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對附表二之告訴人所為之詐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已如前述,惟因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告知被告此部分之罪名(本院卷第16
7頁),使被告得行使防禦權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或利用網路散布不實之交易訊息或以私訊方式,造成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等之財物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經濟狀況,及未婚、未育有子女之生活狀況及自身患有白內障、等待手術中之健康狀況(本院卷第
180至18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考量本案被告附表一所犯3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所犯14次詐欺取財罪之罪行相同,犯罪時間亦相隔非長,綜合考量其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為免被告因罪行相同之犯罪,因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被告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2、5、6、8至14之犯罪所得計3萬1,238元,因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1、2及附表二編號3、4、7之犯罪所得均已返還該等告訴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2紙在卷為憑(見109年度偵緝字第328號卷第85、86、91頁),故不予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㈢至本件被告詐欺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王維君之款項2,000元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固已與告訴人王維君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足佐(本院卷第189頁),惟被告並未依和解筆錄內容履行完畢,有本院與告訴人王維君之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難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倘被告於本院判決後履行和解內容,乃事涉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而無礙本院所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附此說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八、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
1、2項製作,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陳昭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主文欄││號│││││││││├─┼───┼───────────────┼─────────┤│1│ 何祐全 │李松霖於108年8月中旬某時許,│李松霖以網際網路對││││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網站臉書│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以臉書帳號「JamesLee」,在│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臉書社團「棒球粉絲團~票券與棒│年壹月。││││球商品交流平台」刊登販售中華職│││││棒門票之不實訊息,何祐全於108│││││年8月中旬某時許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以臉書即時通與李松霖聯│││││繫,表示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於│││││108年8月18日13時2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 葉俞 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2│陳玉如│陳玉如於108年9月23日11時16分│李松霖以網際網路對││││許,在臉書看到李松霖臉書帳號之│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JamesLee」在販售中華職棒門│財罪,處有期徒刑壹││││票後,陷於錯誤,以臉書即時通向│年貳月。││││李松霖購買門票,並於同日12時許│││││,轉帳4,000元至葉 俞廷 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3│王維君│王維君於108年9月25日15時許,│李松霖以網際網路對││││在臉書平台「兄弟FansClub」看到│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李松霖臉書帳號之「JamesLee」│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販售中華職棒門票之訊息後陷於錯│年壹月。││││誤向其留言,李松霖隨即以臉書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時通向王維君私訊佯稱有門票可以│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出售,王維君於同日15時35分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轉帳2,000元至 葉俞廷 所有之土地│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銀行帳戶。│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主文欄││號││││├─┼───┼───────────────┼─────────┤│1│羅文瑋│羅文瑋於108年8月12日21時26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請其女友至網址為「www.face│,處有期徒刑參月,││││book.com/singlinl」之臉書社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向李松霖臉書帳號「JamesLee│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購買中華職棒門票4張,羅文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陷於錯誤後,於108年8月19日22│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時許,轉帳訂金1,500元至葉俞廷│,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龔承昱 │龔承昱於108年8月19日12時許,│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在「棒球粉絲團~票券與棒球商品│,處有期徒刑肆月,││││交流平台」內徵求中華職棒之球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李松霖於瀏覽該訊息後,以臉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帳號「JamesLee」私訊龔承昱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臉書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臺幣壹仟玖佰肆拾陸││││,龔承昱陷於錯誤後,於108年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月21日14時47分許,轉帳訂金1,94│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6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呂孟潔 │李松霖於108年8月25日12時39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私│,處有期徒刑參月,││││訊呂孟潔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華職棒門票可以出售,呂孟潔陷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錯誤後,於108年8月25日13時47│││││分許,轉帳訂金1,000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4│ 梁鶴馨 │梁鶴馨於108年8月31日12時許,│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在臉書社團「棒球粉絲團~票券與│,處有期徒刑參月,││││棒球商品交流平台」發文欲購買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108年8│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月31日20時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私訊梁鶴馨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梁鶴馨陷│││││於錯誤後,於108年9月1日22時│││││14分許,轉帳訂金1,000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5│ 陳品翰 │陳品翰於108年9月7日前某時許│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在臉書社團「棒球粉絲團~票券│,處有期徒刑肆月,││││與棒球商品交流平台」留言欲購買│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中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108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Ja│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mesLee」私訊陳品翰之臉書即時│臺幣壹仟玖佰肆拾陸││││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陳品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陷於錯誤後,於108年9月7日13│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時17分許,轉帳訂金1,946元至葉│行沒收時,追徵其價││││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額。│├─┼───┼───────────────┼─────────┤│6│孫 妤瑄孫妤瑄 於臉書票券交換社團留言欲│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購買中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10│,處有期徒刑伍月,││││8年9月10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JamesLee」私訊孫妤瑄之臉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孫│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妤瑄陷於錯誤後,於108年9月10│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日22時41分許,轉帳訂金3,9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顧 蓉枋顧蓉枋 於108年9月12日1時30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在臉書社團「棒球狂票券與周│,處有期徒刑陸月,││││邊商品粉絲交流平台」留言欲購買│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中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108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月12日1時30分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私訊顧蓉枋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顧│││││蓉枋陷於錯誤後,分別於108年9│││││月12日2時14分許、108年9月16│││││日17時24分許,轉帳4,000、2,00│││││0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8│ 蘇梅亭 │李松霖於108年9月13日12時36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私│,處有期徒刑陸月,││││訊蘇梅亭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華職棒門票可以出售,蘇梅亭陷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錯誤後,分別於108年9月13日12│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時59分許、同日17時19分許,轉帳│臺幣參仟玖佰肆拾陸││││訂金2,000、1,946元至葉俞廷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 林于涵 │林于涵於臉書社團「棒球狂票券與│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周邊商品粉絲交流平台」留言欲購│,處有期徒刑伍月,││││買中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10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年9月15日2時18分許,以臉書帳│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JamesLee」私訊林于涵之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書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售,│臺幣肆仟元沒收,於││││林于涵陷於錯誤後,於108年9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15日10時7分許,轉帳4,000元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追徵其價額。│├─┼───┼───────────────┼─────────┤│10│ 唐孟潔 │李松霖於108年9月16日22時4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私│,處有期徒刑肆月,││││訊唐孟潔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華職棒門票可以出售,唐孟潔陷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錯誤後,於108年9月16日22時4│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分許,轉帳訂金2,000元至葉俞廷│臺幣貳仟元沒收,於││││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楊佳燕│楊佳燕於108年9月19日16時8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在臉書社團「棒球狂票券與周│,處有期徒刑伍月,││││邊商品粉絲交流平台」向臉書帳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JamesLee」以臉書即時通購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門票,楊佳燕並於108年9月19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16時46分許,轉帳3,000元至葉俞│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李泓緯│李泓緯於108年9月18日21時48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許,瀏覽臉書社團「棒球狂票券與│,處有期徒刑伍月,││││周邊商品粉絲交流平台」,經臉書│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帳號「JamesLee」主動以臉書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天室私訊李泓緯,佯稱有中華職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門票可以出售,李泓緯陷於錯誤後│臺幣肆仟元沒收,於││││,於108年9月19日13時41分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轉帳訂金4,000元至葉俞廷所有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土地銀行帳戶。│追徵其價額。│├─┼───┼───────────────┼─────────┤│13│蔡珮嘉│蔡珮嘉於108年9月24日20時13分│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前某時許,在臉書粉絲團「 彭政閔 │,處有期徒刑伍月,││││後援會」留言欲購買中華職棒門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經李松霖於108年9月24日20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分許,以臉書帳號「JamesLee│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私訊蔡珮嘉之臉書即時通,佯稱│臺幣肆仟元沒收,於││││有門票可以出售,蔡珮嘉陷於錯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後,於108年9月24日20時31分許│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轉帳4,000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追徵其價額。││││地銀行帳戶。││├─┼───┼───────────────┼─────────┤│14│ 周汶加 │周汶加於108年9月25某時許,在│李松霖犯詐欺取財罪││││臉書粉絲團「彭政閔後援會」留言│,處有期徒刑參月,││││欲購買中華職棒門票,經李松霖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8年9月25日14時23分許,以臉│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帳號「JamesLee」私訊周汶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之臉書即時通,佯稱有門票可以出│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售,周汶加陷於錯誤後,於108年│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9月26日8時39分許,轉帳1,00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元至葉俞廷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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