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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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佩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