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映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卿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告吳麗卿之被繼承人究為 吳清標吳蕭菊 ,並提
  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
  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該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
  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並應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正確訴之聲明,及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
  、同段1106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
  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
  狀未記載被告吳**、曹**之姓名,顯於法不合,原告應
  補正被告吳**、曹**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五、敘明訴之聲明第3項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被告
  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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