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江善苗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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