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正旻 律師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