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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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乙○○
巷15號甲○○法定代理人 李茂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3,086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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