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7年附民字第234號就本院97年易字1358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楊皓清書記官張茹茵通譯劉社強調解委員蔡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於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三日當庭給付現金新台幣拾萬元,其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當庭以臺灣銀行擔保付款之支票一次給付完畢。
㈡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相對人當庭交付聲請人新台幣拾萬元,經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訛。
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楊皓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筆錄原本做成。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