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其餘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以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且附表編號一所科之刑已裁定減刑為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