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北
簡字第7518號、94年度簡上字第32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其餘所列費用
並非本件訴訟所產生之訴訟費用,本院無從裁定,併予敘明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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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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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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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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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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