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46號抗告人 卓風伶 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觀音佛祖神明會王添進 等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二、查抗告人並非原裁定所列之當事人,依上說明,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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