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辯論終結,定
96年5月1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
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6年6月6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民事
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