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按摩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