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
丙○○乙○○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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