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狀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聲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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