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因另案在監在押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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