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廣隆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稜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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