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璟都國際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昭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喜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璟都國際湯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民國106年7月份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共計新臺幣2,445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社區管理費繳交(未交)名冊為證。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命聲請人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及催告相對人繳納106年7月份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3月21日陳報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迄未提出任何催繳型式之證明,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106年7月份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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