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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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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