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區○村里○○○路○段135之4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狀固記載住所地為南投縣南投市○○路328之1號,惟就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理由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是仍應認聲請人以其戶籍地址設定住所。依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