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280號聲請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秋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阮秋「妝」或「妆」)
二、提出相對人阮秋妝(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110年7月20日起之利息應以百分之十六計算)。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