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智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女 (姓名年齡住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潘女之母(姓名年齡住所均詳卷)
潘女之父(姓名年齡住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