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 蘇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被告 黃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第2行關於「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原判決第6頁第21行關於「140,280」之記載,應更正為「142,0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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