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5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