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誠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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