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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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IMLOPCH.具保人鄭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振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沒入之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見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受刑人NIMLOPCHALAD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由具保人鄭振隆為繳納後,已獲釋放,惟俟該案確定,受刑人卻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出境,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列印單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現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上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