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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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聲請人 洪何雪娥
2樓之5上聲請人洪何雪娥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
(三)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提出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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