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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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美滿於92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0,624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58,3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83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8,341元自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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