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46號聲請人 洪瑞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瑞隆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簡易型分行,面額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洪瑞隆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簡易型分行、面額新臺幣二萬一千八百二十一元、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六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一八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