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62號原告 黃心俍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林育任 律師被告 周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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