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50號聲請人歐瑾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曾益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歐瑾系統有限│安泰商業銀│99年10月6日│100,000元│BG0000000│││公司林鈺鈞│行景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