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296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宇宣 、 黃淑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若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