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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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吳浚鋐 被告 張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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