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楊志河 被告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莊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104年3月31日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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