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974號債權人 林榮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美蔆 、 羅應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美蔆、羅應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兩造於民國109年10月11簽署之借款契約書所示,兩造約定之還款時間係自111年7月起至114年11月止,每月償還新台幣5,000元,契約並未另外約定如一期未還,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額(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載明每期應還款之金額及日期、至今未還之總金額及日期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