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號聲請人 陳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及丙○○三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且經聲請人 陳明 未成年子女三人實際居住於上址處所,有未成年子女三人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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