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44號
聲請人王贈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基昱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3人與相對人王基昱、 王寶輝 、 王嘉田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聲請人3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均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