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44號

聲請人王贈懿

王福生

王譓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基昱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3人與相對人王基昱、 王寶輝王嘉田 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聲請人3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詎經合法通知,聲請人均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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