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被告乙○○與被告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0月2日傍晚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街○○○號旁產業道路,由被告乙○○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鈑手1支,與被告甲○○共同將該處由村長 粘財本 管理之排水溝白鐵護欄5具之螺絲鬆脫,竊取得手,隨即逃逸。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業於97年12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