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易字第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姵君法官黃永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