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葉子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道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死亡,前經本院受理105年度司繼字第280號拋棄繼承事件在案,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苗院傑字第021817號函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民國96年8月16日苗院燉96年執恭10568第22727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