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將本件犯罪情節全部如實供述,並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並無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之可能,且聲請人有固定居所、正當工作,並無逃亡之虞,家中僅有母親一人及幼女,生活頓失依靠,聲請人若能具保代替羈押,即能早日工作償還被害人損失,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涉偽造文書等案,業據其坦承不諱,且經被害人指述甚詳,並有扣案所用偽造之公文書等物可稽,足認其犯嫌重大。然被告本件業與檢察官於本院97年2月1日審理時經協商程序,同意接受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科刑範圍;且被告犯案前甫經大陸地區入境台灣,共犯又均於大陸地區逃亡中,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亦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以免除被告逃亡及串供之可能性,是本件難認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