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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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錦清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被告 王朝平
周志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朝平、周志良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張錦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 郭智晨 、 鄧嘉傑 連帶賠償其損害部分,被告郭智晨、鄧嘉傑所涉傷害致重傷案件,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諭知無罪,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此部分將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