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郁晴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郁晴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一)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郁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二)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31日傳送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 羅美冠 之犯行,係因其與告訴人同一糾紛而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且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僅成立一罪,起訴意旨於事實欄記載接續,然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認應分論併罰,後者應係誤載,併此指明。審酌被告因土地買賣發生糾紛而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後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及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470號被告黃郁晴女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晴(原名: 黃玉芬 )因認羅美冠與其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用LINE軟體接續傳送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訊息至羅美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致使斯時人在桃園縣桃園市民富二街住處之羅美冠觀看訊息後心生畏懼;另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用LINE軟體接續傳送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之訊息至羅美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致使斯時人在台北市之羅美冠觀看訊息後心生畏懼。嗣經羅美冠報警處理,而獲上情。
二、案經羅美冠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郁晴之供述、(二)證人羅美冠之證述、(三)卷附附表所示LINE訊息內容翻拍照片、0000000000號門號通聯紀錄。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罪嫌。又其所為附表編號1、2所示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檢察官李秋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恩鴻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內容│├──┼──────────┼─────────────────┤│1│102年12月28日│「你吞不下這筆錢...因為你沒機會││││花...我已告知 豐哥 ...就以社會││││事處理...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夜路走多了會遇到鬼」││││「從你帳號得知你住那...你吞了那││││筆錢...良心過得去嗎...不怕輪││││迴在你小孩嗎..好好想我大媽對不起││││你嗎....禮拜一到你轄區備案..││││.我會帶 馬沙 去..要不要出面隨便你.││││..還有豐哥出面時你就倒楣了」││││「那是我台北的朋友...他會去公司││││找你...你等著...不要逼我..││││.還有你陽信的帳號...桃園我混了││││10幾年...不要挑戰我...絕對讓││││你好看...不差你這件...處理你││││們兩個之後..再說...你等著」│├──┼──────────┼─────────────────┤│2│102年12月31日│「把桃園翻過來也要把你糾出來...││││民富二街...等我...是人就出面」││││「有沒有自己值道...反正我不會罷││││休...你最好出面處理...不然你會後悔││││...我請桃園的朋友去找 吳金秋 了.││││.晚上我們應該會碰面...除非你不││││想看你兒子」││││「你用卑鄙的手段...我就以牙還牙││││...我不用走法律...你烏我的土││││地就是證據...我走躺花蓮而已..││││就陪你玩...拿筆錢你吞的下去..││││也沒機會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