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美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美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6年3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6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5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